2012年3月29日上午,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召回立法调研座谈会在我市温岭九龙国家大饭店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徐新建司长,李明刚处长;台州市质监局蒋扬名局长,唐全东副局长;温岭、玉环市局领导;企业代表6家。会议由唐全东副局长主持。
我公司受荐代表仙居县食品企业出席了会议。公司总经理郑跃伟在会上作了书面发言,围绕食品安全形势和要求,对98号令和本次调研稿的差异,提出了5点建议:
1、有关第三条“不安全食品”和第四条“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如何认定?能否借鉴98号令相关的规定,增加认定机构、依据、程序、科学性等相应条款,利于更客观、准确地区分和应对不安全食品和不合格产品。
2、第三条能否增加一款以补充不安全食品的范围: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为后面第九条有关这类情况食品召回后处置措施。这款是非内在本质、而是外在标签的规定,与一、二款有区别。
3、生产企业发现不安全食品停产后,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恢复生产和销售?食品安全法、98号令和本调研稿都没有相关规定,能否给予明确。
4、第九条“对应当予以销毁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直接运至销毁地”:执行时起来有些困难,因为召回的食品到达时间上存在不一致性,可否先将召回产品收集后区分封存,分次在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监督下销毁。
5、能否在第十七条前加上一条,内容同98号令的第四十条: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播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约束各方在执行本规定时的严肃和公正。